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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拟开展上述职业技能培训的,均可按照《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京劳社培发〔2007〕77号),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办学申请。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首都经济发展及就业市场对技能型人才的实际需求,坚持技工学校合理布局和专业调整的改革方向,坚持育人与用人相结合的方针,确保我市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质量。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布<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7]77号)的要求,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按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培训专业设置标准和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决定:准予北京市崇文区职业技术学校等7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开展相应职业的培训工作。
技工学校在校生中(包括第三年实习生)涉及地震灾区的借读生总量,家中有受灾情况的借读生总量以及借读生返乡情况等。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区域内、原有承担以上有关新职业试点任务的培训学校,按照此次发布的培训设置标准重新进行认定。具体要求、审批程序和提交文件,按照《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京劳社培发〔2007〕77号)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要求执行。经重新认定后,达到标准要求的,可继续开展培训;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相关职业培训资格。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首都经济发展及就业市场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坚持技工学校合理布局和专业调整的改革方向,坚持育人与用人相结合的方针,确保我市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质量。
报表使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224号)中的《技工学校综合情况》(表号:劳社统就业8号)表和续表(表样见附件1);同时填报《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表号:国统制[2007]3号,表样见附件2)。统计期为自然年度。
各有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按照通知内容,为属地内的相关学校办理增项手续,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经整改后仍达不到专业设置要求和未参加国家统考职业重新认定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取消相应统考职业的培训资格,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为加强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颁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文件精神,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培养适应首都经济发展的技能人才,现将《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加快培养技能人才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技工学校合理布局和专业调整的改革方向,坚持育人与用人相结合的方针。结合首都经济发展及就业市场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支持技工学校合理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达到培养与布局相统一的目标,确保我市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质量。
统计报表使用《关于印发职业培训统计报表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6]109号)《技工学校综合情况》报表(表号:劳社统就业8号)和市教委印发的《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基层表》、《企业办学/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学情况统计表》(表号:教财[1998]29号),统计期为自然年度。
各有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按照通知内容,为属地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理换证、增项、编号升位等手续,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2006年度北京市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定于10月30日前完成。请各单位及申报人员做好相应准备,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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