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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行政文书 委员相关记录108条 . 查询时间(0.406 秒)
再审申请人盖州市团山街道办事处自来水供水站因与被申请人营口北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补偿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8行终92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盖州市团山街道办事处自来水供水站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三、再审申请人的诉求于法有据,应得到支持;四、被申请人三...
东港市大东街道办事处大东村村民委员会(简称大东村委会)诉东港市人民政府(简称东港市政府),一审第三人东港市自然资源局(简称东港资源局)、一审第三人东港市盛平物资有限公司(简称盛平公司)、一审第三人林福平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一案,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了(2020)辽06行初75号行政判决,东港市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征得各方当...
沈阳市铁西区睡美宝家具经销处(以下简称睡美宝家具经销处)因诉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于洪区政府)、沈阳市于洪区于洪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于洪新城管委会)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行初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1年3月24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睡美宝家具经销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遇阳阳,被上诉人于...
沈阳市铁西区川汇源酒坊(以下简称川汇源酒坊)因诉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于洪区政府)、沈阳市于洪区于洪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于洪新城管委会)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行初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1年3月24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川汇源酒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遇阳阳,被上诉人于洪区政府的委托诉讼...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海菱灯饰经销处(以下简称永昌海菱灯饰经销处)因诉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于洪区政府)、沈阳市于洪区于洪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于洪新城管委会)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行初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1年3月24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永昌海菱灯饰经销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遇阳阳...
上诉人抚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与被上诉人马贵良、原审被告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李石管委会)征收补偿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4行初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贵良诉请,请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征占原告的房屋270平方米的补偿款人民币405000元、给付征占原告的土...
上诉人王有旭因诉被上诉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行初3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王有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健,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聚才、国丽燕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自兴因凌源市牛营子镇老杖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老杖子村委会)、凌源市牛营子镇老杖子村朝阳寺组(以下简称朝阳寺组)诉被申请人凌源市自然资源局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一案,不服凌源市人民法院(2019)辽1382行初21号行政判决及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3行终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浑南区政府)因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望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望花村委会)诉其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东区政府)、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沈阳市资源局)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行初1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浑南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吴建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刚察县沙柳河镇恩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海省刚察县沙柳河镇恩乃村。法定代表人:多杰才让,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平,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刚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刚察县东大街4号。法定代表人:斗拉,该县人民政府县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杨发忠,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刚察县。...
肖凤艳因诉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行初3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0年4月17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肖凤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健,被上诉人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聚才、国丽燕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汉模,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公波(系陈汉模之子),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清华。再审申请人陈汉模因诉被申请人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行赔终10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
上诉人房希臣因因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行初1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1994年8月24日,甲方魏县经济贸易实业总公司与乙方魏县魏城镇东关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书,甲方代表县政府合资兴办“隆生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根据相关文件批复精神,按照魏县人民政府意见占用魏城镇东关村民委员会耕地136亩,兴建隆生隆工...
初家敏诉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兴岛管委会)、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交流岛街道办)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行初4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21年4月1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初家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丛文,长兴岛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孙雪峰,交流岛街道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
再审申请人崔玉祥因与被申请人抚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履行监督职责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4行终2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玉祥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对企业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第三人抚顺华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再审申请人工作台账及其他证明材料丢失,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被申请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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