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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附设ADR区别于传统的法院审判程序,在解决纠纷的方式上属于通过合意解决纠纷的机制,其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优势以及相邻权纠纷的特点.决定了在处理相邻权纠纷中引入这一机制具有可行性。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对相邻权纠纷实行强制性的ADR,将ADR程序作为法院审理相邻权纠纷的前置程序。同时,对于法院附设ADR应从制度上予以规范,从而将其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