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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31-45 共查到判决文书 毛某相关记录72条 . 查询时间(0.485 秒)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贤龙、毛庆国、徐奇耀、柴爱国、黄国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浙09刑初6号刑事判决。徐贤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徐贤龙指定了辩护人。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浙01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东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20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
关于拉某、加某、彭某、多某上诉请求撤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25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判令朋毛当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735493.5元,拉某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206881元,上述费用共计942374.5元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被告人彭磊、毛德安、叶凌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标的方式,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并将集资款主要用于偿还前债等,造成财产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董郁彬、陈志红、罗丹参与网络平台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上列六被告人均应分别依法惩处。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彭磊、毛德安为主预谋设立非法集资平台,分别具体负责集资...
毛学件:你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刑初415号刑事判决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刑终14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有:1、原一、二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未同意你申请调查取证、进行侦查实验和重新鉴定的请求,未通知相关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违法。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
再审申请人萧县水利局因与被申请人毛彩梅、李淑玲及一审被告萧县永堌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3民终3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毛作成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贺州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行终6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毛志明,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学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一中刑初字第28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志明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毛志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高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毛渊印: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新刑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2002)新中刑申字第9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申字第145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原审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你所提你没有对被害人毛某某实施伤害行为的...
针对毛洪梅及其辩护人所提毛红梅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卷的《到案经过》载明,毛洪梅虽于2015年9月30日主动投案,但其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一直否认自己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对涉案赃款的去向始终未能如实供述,致被害人巨额损失无法挽回。原判据此认定毛洪梅不具有自首情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毛洪梅及其辩护人的此节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
再审申请人毛爱英因与被申请人杨明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9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终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慧英,女,1953年2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辩护人魏杰,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毛慧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8)沪0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毛慧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
原告毛德全、刘继清诉被告瓦房店市社会保障和人才事务服务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手续,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行政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作辉,被告瓦房店市社会保障和人才事务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许健...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于汉阳,男,194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毛秀英,女,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细河法院)。法定代表人:孟宪阳,系该法院院长。申诉人于汉阳、毛秀英不服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辽09委赔再1号决定书,以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了(2015)金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时光毛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撤销前判对被告人时光毛缓刑六个月的判决,连同前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于2018年8月6日提出对罪犯时光毛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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