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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尽管未能宣告人治时代的终结,但是,她确实象征着法治时代的开始。这部凝聚着广受尊敬的前辈行政法学者和实务界人士的心血的法律,反映了社会各界广大民众的心愿,揭开了民可以告官新时代的序幕,不仅标志着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取得突破性发展,同时也标志着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开始了一个新的纪元。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因此,行政法中必然地包括行政诉讼,没有行政诉讼...
壹、 前言 有人说之所以我国行政契约不发达,是因为没有提供行政契约的救济管道,使得行政契约往往被当作私法契约来处理,循私法契约的救济途径[1],这也就是一般人常说的「公法遁入私法」的现象。现在我国新的行政诉讼法除了撤销诉讼外,还增加了确认诉讼与给付诉讼,应该已经给了行政契约救济途径,只是要如何使用这些条文,还有待澄清。本文所要处理者,除了介绍行政程序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契约的履行与执行的问题外...
行政复议范围研究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范围       2008/12/1
行政复议的范围比行政诉讼的范围要广,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行政诉讼的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把抽象行政行为一概排除,而行政复议则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地有限地纳入到复议范围。所谓“部分”是指除法规、规章以外的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所谓“有限”是指申请人不能直接针对抽象行政行为,而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要求审查。
众所周知,国家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组织、指挥、监督、协调和引导者的角色,因此,要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全社会的法治化,首先就必须将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置于宪法、法律的控制和约束之下,大力倡导和切实实行以政府平等守法及承担法律责任为核心内容的法治行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来,党和国家在依法行政的口号...
案情:2002年2月4日,原告王军驾驶一小型客车沿南京市石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淮海路路口右转时,驶入已标明“公交车道”的公交线路专用车道,在场值勤的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四大队)的民警认定原告行为已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条第(一)项规定,对原告当场作出罚款5元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申请复议,该局于2...
行政诉讼的基础与检讨     行政诉讼  困境  基础  检讨          2008/11/28
随着改革开放、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起来了。然而,目前许多地方的行政诉讼现实呈现为“困境”状态,要想使之走出“困境”,今后在对民众权益的保障和行政权力滥用的限制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作者提出我们既应把握行政诉讼的基础又应对此重新检讨,找出现实中的不足和缺陷。对此,本文不仅对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进行了深刻阐述,而且检讨出客观现实中的不合理体制的因素、习惯观念和做法。...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研究     行政诉讼  受案标准       2008/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 2条、第5条、第11条和第12 条从不同角度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其他的司法解释中,也对受案范围的有关问题作了解释。然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于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可诉仍有许多不清楚的地方。行政诉讼的受案标准是为解决行政机关行为的...
[本文原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诉讼法上的永恒话题。本文认为,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证明责任是对《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正确解读,但是被告证明合法性理论的支持理由存在诸多缺陷,具有实质正义的规范理论仍应成为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理论。
与行政计划相关的诉讼大致可以分为计划的具体内容不服的诉讼、对计划的制定行为不服的诉讼与对计划的变动行为不服的诉讼。对公民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计划不发生诉讼问题,对公民权益发生实际拘束力和直接影响的计划可能涉及诉讼问题;德国与台湾地区确立"集中事权效力"的行政计划裁决,行政计划制定行为可被起诉,大陆尚不具备此制度基础;依据信赖保护原则,计划变动行为可被起诉。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在于所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然而在诉讼实践中,有些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经常交织在一起,出现了难以区分诉讼属性以及如何适用程序的问题。本文认为相关联的争议虽然在外在表现上大致相同,但基本属性却并不相同,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别进行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两种方式,解决两种争议的交织问题。
对于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的审理,现行立法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盲点。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的性质、特点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决定了这类案件可以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充分行使释明权,分两个层次三个部分进行全面审理,适用统一的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准确划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对制度的设计者来说,建立完备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的体系,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为制度的使用者考量,也应建立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从而落实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面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出现的困境,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构需要解决一些重要的课题,如在调解中怎样实现自愿与平等协商,如何实现调解与审判的协调,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反悔权利以及和解契约的拘束力问题等等。
韩国于1984年12月15日废止了到那时为止一直适用的《诉愿法》,制定了《行政审判法》,作为与日本的行政不服审查法相当的法律,并于次年1985年开始施行。此后,这部法律经过数次修改,直至今日。在韩国,本法取得了所预期的成果,为韩国的民主化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也许正因为这个原因,该法在日本也受到了人们的重视,比如总务厅委托(财)行政管理研究中心进行研究而组织的"事后救济制度调查研究委员会"[02](委...
论预防性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不可弥补  预防性       2008/10/9
以事后救济为主的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机制,对那些不可能或难以弥补的被损害权利的保护显得苍白无力,因而在我国建立预防性行政诉讼机制已势在必行。预防性行政诉讼作为填补传统行政诉讼法律漏洞的一种机制应具有预防性、直诉性、执行停止性三大特点,但同时,其也是对行政法上"穷尽行政救济"等原则的突破,所以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务中的具体情况,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有明确限定。
引言  行政诉讼制度自1914年在有着长期专制统治传统的中华古国尝试建立1,已有80多年的历史。在这样一个漫长的时间段中,行政诉讼制度的命运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文化的急剧变迁而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由于缺乏法治成长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及和平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只能作为一个纸面上的法存在,并未发挥多少实在的功能,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2。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依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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