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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在进入数字时代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明细及社保等信息通常记载于纸质档案中,存在灭失、损毁等隐患,容易导致法律主体间的信息对证模糊,从而制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精细化发展。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因其法律关系维持时间长达数十载,以及缴费人口基数规模巨大,传统纸质记载形式已经无法因应现实的需求,亟待变革。进入数字时代后,通过数字记载对养老保险领域进行技术赋能正成为发展趋势。养老保险具...
算法可法益性问题是关乎算法犯罪命题真伪的基本问题。基于实质刑法观的算法犯罪治理,是算法治理的基本刑法立场。在算法犯罪场景下,算法的规范性围绕算法法益及其规范保护展开。算法法益的构造以算法安全、算法公正为核心,具有双重法益形态。逻辑证成上,应以算法安全法益的应然性逻辑展开为起点,推动算法公正的实然建构。通过对算法法益进行应然性逻辑反思和实然性逻辑建构,以法益统一性理论为基础进行逻辑衔接,既符合认识论...
随着1982年《宪法》的出台和宪法解释理论的发展,基本权利拓展所产生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人格尊严条款以及私有财产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应当成为刑事强制措施的立法依据。当前刑事强制措施立法滞后于宪法基本权利所确立的法秩序。一方面,刑事强制措施仅包括干预公民人身自由的侦查行为,未能将干预其他基本权利的侦查行为纳入强制措施范畴。另一方面,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属性对刑事强制措施立...
裁判实践与民法学界立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清偿型以物抵债的法效果达成了诸多以新债清偿为中心的重要共识,但也遗留了大量亟待回应的实践问题。对此有必要完成清偿型以物抵债法效果的教义学构造,以填补当事人的合意漏洞。在旧债的效果上,缔结以物抵债协议可暂时限制旧债的可诉请履行性。在新债的效果层面,第三人也可作为新债履行主体,并处于与债务承担人...
《民法典》承继原《婚姻法》规定的子女类别区分制度,依然把“生子女”区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并试图实现对非婚生子女的特别保护。亲子关系法律构建的准据主要是血缘及血缘拟制,而非父母之婚姻,并且其价值目标正从血缘真实转向子本位导向的家庭和平。以婚生性为依据进行子女类别区分,并对非婚生子女进行特别保护宣示的必要性已然丧失。顾及非婚生育日益增多的社会背景,基于《民法典》对人的尊严、自由和独立人格...
刑法中讨论的违法性认识指的是认识到违反了刑法的禁止规范、评价规范。违法性认识属于责任要素,故必须结合责任论来讨论违法性认识的对象。在自然犯的场合,形式违法性认识与实质违法性认识之间的位阶关系不明显,只要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就能认定其具有实质违法性认识,同时也存在形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法定犯(行政犯)的场合,只有在明知行政违法性的基础上,还(可能)认识到行为的刑法禁止性,才能说具备刑法...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数字时代的劳动者休息权保障困境需要从宪法视角因应之。我国的休息权保障实践目前面临着保护对象之“劳动者”范围规定不一致,保护内容上“休息时间”与“工作时间”界限模糊化,劳动者被动“自愿”放弃休息时间致休息权实质损害等困境。从宪法休息权条款的规范原意及其变迁中可以析出休息权享有主体是具有相应劳动能力,以体力劳动或者脑力劳动从雇主或用人单位处获取法定或约定报酬的从业人...
行政复议制度吸纳能力不足的重要原因是复议审理程序虚化,导致争议化解效果低于行政相对人预期。针对这一问题,本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重点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并借鉴诉讼证据制度,初步构建了以证据种类、举证责任、证据收集为核心的行政复议证据规范体系。这一修改有助于促进复议审理实质化,但这种证据制度司法化的趋势容易导致复议与诉讼渠道定位的同质化。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应在制度定位上协调...
区域发展权作为第三代人权与空间生产力发展相结合的结果,是发展权在空间维度的拓展。当代中国提出的区域发展权的命题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经济现象与国家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综合驱动的结果。厘清并明确区域发展权的价值蕴含与权利要素,有助于为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思路提供认识论基础。区域发展权内含自由、平等和正义的价值诉求和权利内容,以“空间正义”价值观为逻辑起点,区域利益的独立性和整体性是区域发展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引入认购“碳汇”的方式,允许责任人通过认购林业碳汇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探索出了一种“生态司法﹢碳汇”的新模式,是司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举措。梳理分析认购林业碳汇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其在司法中的规范适用,对发挥法律机制和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具有现实意义。
非法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