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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关于司法裁判中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关系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推论关系、归类与涵摄关系、等置关系、评价关系。这四种方法在司法判决中各有其作用,但是学者们往往各执一端,将四者割裂开来。而实际上,逻辑推论关系确保了推理形式的正确性,而价值评价则保障了推理的实质合理性,归类与涵摄关系重点关注的是法律推理大小前提如何结合的问题,而等置关系似乎可以作为衡量归类或涵摄是否妥当的一个检测器。司法裁判...
将事实表达为客观真实是一种面向大众的政治表达,而表达为法律真实是一种面向法律职业者司法操作标准的专业表达。两种表达的共通性在于只追求事实之真,回避了可能的事实虚假及事实的非真实问题。但司法实践中认定的事实可能并非是完全真实的,因此产生了法学的表达与司法实践的背离。在事实认定可能并非真实的情况下,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协商与沟通以及法律论证,达到事实认定与判决的可接受性,是保障判决合法性的关键。
捍卫法条主义     法条主义  司法  法律学       2017/3/22
在中国语境中,法条主义俨然是一个充满“贬义”指称的“稻草人”概念,但这一指称概念是由反法条主义建立在一种“自我想象性”的立场上“型塑”出来的。在西方,人们在对待法条主义的“是”与“非”立场上从来就没有达成过任何“共识性”的认识。在当下的中国,尽管人们都在极力地批判法条主义,但这种处于“穷途末路”的法条主义却是需要我们予以坚决捍卫的。法条主义所处的“穷途末路”困境恰恰说明了中国法律学研究的贫困,努力...
法科毕业生就业率走低,原因复杂,难能一言以蔽之。举其荦荦大端而言,首先,法科教育本是一个高门槛的专业,非有相当条件,不足以兴办。其中如一定水准与数量的师资,足额的图书资料,起码的硬件以及相关专业教学氛围的烘托等等,均为基本条件。除此之外,大学本身是否具有包括法科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的传统与实力,虽非法科教育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却是十分重要的相关因素。在此,师资最为要紧,需要经年累月的蓄育,恰恰是短...
1758年10月25日,当威廉·布莱克斯通(Sir William Blackstone, 1723-1780)步入牛津大学的教室走向讲坛时,他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那天他开始的一系列演讲将会被印刷成文字,名之为《英格兰法律释义》(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统驭普通法世界达一个世纪之久。也没有想到他的这部著作将会对大洋彼岸的新大陆发生深远的影响—《独...
法律原则的效力来源     法律原则  效力来源       2017/3/23
我们在看待新实证分析法学和自然法学的分歧时,往往认为它们的最大分歧在于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不同。但笔者在追寻德沃金的法律原则观点时,却发现由这一根本分歧可以衍生出另外一个完全不同的角度——他们对原则(规则)的效力来源问题的认识上也有着本质的不同。本文以德沃金规则原则理论为线索,从效力来源的角度分析了原则的根本意义所在,希望能够为研究德沃金的理论提供一条全新的思路。
读《送法下乡》     送法下乡  西方法学理论       2017/3/23
初看书名“送法下乡”,仿佛是某行政单位所作的法制宣传材料。细看之下才发现,苏力先生所用的“送法下乡”一词,并非法制宣传中常提及的“普法”,而是法律在乡间运作所采取的方式。在第一章“为什么送法下乡”中,苏力先生借“依法收贷案”,为我们说明了基层司法的“送法下乡”:在乡土社会的场域中,属于城市的法律治理并不为人们所信服,而法律所代表的国家权力为了实现其运作,必须深入乡间、借助乡间的地方性知识,必须采用...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是检察审查逻辑的延伸, 其并未在根本上改变以往缺乏司法审查的制度安排和“一押到底”的司法实践。基于参与式观察、对五十余名司法实务人员(包括检察官、法官、警察、律师)的深度访谈以及一系列司法数据, 本文一方面通过透视中国检察机关(系统)内部不同部门(条线)之间, 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确立过程中的发展竞争与权力博弈, 指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所确立的分段审查模式主...
在我国, 推动庭审实质化是刑事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 与刑事司法的体制、机制、制度、理念的变革紧密相关。实现庭审实质化, 需适度阻断侦审联结, 直接、有效地审查证据, 包括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需充实庭审调查, 改善举证、质证与认证;需完善庭审调查规则, 调整审判节奏, 加强释明权的运用, 改革裁判方式;需充实二审庭审, 明确检察官在二审法庭的职能定位, 发挥其诉讼功能, 合议庭则...
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这一改革举措可能意味着我国法院层级或审级变化的新动向.从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看,法院层级和审级变化并非彼此孤立,且都从属于国家政治形态设计.1954年中共中央取消大区分院,促动了法院审级由三审制改为两审制.两审制带来的法院功能和案负变化,导致中级人民法院层级的设立.为了保障四级两审制平滑运作,民事调解制度扩大,基层法院派出法庭普遍设立.这一法院层...
对于地方法院法官的任用,实践中已经发展出一套独特的机制:绝大部分法官任用的实质性决策权主要由法院内部及本级党组掌握,法院外部的权力主体及上级法院仅参与法院领导的任用;任用标准表现为以职业化为主,兼顾领导管理能力;任用程序上则形成多元化、有限竞争的选任格局.从效果层面分析,这套机制具有相当的经济性,通常能够选拔出具有一定业务能力和领导管理能力的法官及法院领导,但其存在的问题也较为明显.这套机制的形成...
当前推进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相较“依靠群众”原则,“公民参与司法”这一表述更能体现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主动性.公民参与司法具有参与主体的外部性、参与客体的公共性以及参与程度的实质性等特点,并呈现出社会参与、专家参与、由参与审判到参与整个诉讼活动的发展趋势.其功能则体现为协助司法、制约权力、监督权力等方面.公民参与司法对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公信力以及司法能力都具有促进作...
司法行政化,即以行政的目的、构造、方法、机理及效果取代司法自身的内容,形成以行政方式操作的司法。法院司法运作的全过程均带有行政化色彩,表现为司法目的和价值的行政化、案件审判活动的行政化、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司法人事制度和法院结构的行政化以及审判管理的行政化等。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司法行政化可以弥补一线司法能力之不足,可以抗制外部干预。但其过度发展会妨碍依法治国,损害办案质量与效率,危及司法权威...
人文与理性是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两大理念,它体现于古代的司法心理、伦理道德、律学指导证据判词、民刑分理诸方面。虽然这种理念在世界许多法系中也曾存在过,然而就内容之宏富,特色之显明,思想之深邃,绵延之一贯则为中华法系所独有。其文化积淀之深厚,经验积累之丰富不仅足以彰显中华古国之法制文明,而且对当前的司法改革亦具有借鉴意义。
陕甘宁边区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国家政权建设“权力下沉”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度理性化程度较低的历史背景下,这一司法方法试图以人格型权威弥补制度内生型权威之不足,以尽可能消解“改造社会”之法律方案在强制推行过程中的暴力属性。但这样一种微观法律技术能否在法观县面有效解决法律公共产品供给与社会现实需求之间供需失衡的结构性冲突,却是不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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