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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判决文书 安全相关记录67条 . 查询时间(0.478 秒)
被申请人周某3,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上海市黄浦区;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1年8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0月20日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及目前为患...
被告人XXX,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启东市,XX,初中文化程度,XX水产店主,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2020年4月因销售河豚鱼及无照经营的行为被处罚款合计人民币124,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浮中、王敏华,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XXX,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
被告人王某,男,1997年3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明,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1年...
张志勇申请再审称,张志勇于2018年12月16日上午9时许,在朝阳市子沟滑雪场购买了雪票并自行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在适当热身后前往经常滑行的中级雪道,蹬顶后下滑没多远,便在雪道上遇到冰面,身体失衡并摔伤右腿,受伤后到休息大厅,向雪场工作人员求助,被告知没有医务人员,让自行与保险公司联系,只能在亲友的帮助下前往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就诊,经检查为:“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右膝内侧副韧带断裂,骸骨内侧支持带断裂...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斌杰,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住上海市。辩护人王峰,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奚明强,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斌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20)沪01刑初1号刑事判决。原被告人朱斌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恩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7514.25元。宣判后,杨恩云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津高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改判杨恩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罪犯阎毅,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大学文化。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阎毅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阎毅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津高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
罪犯陈浩,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浙金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4)浙刑一终字...
罪犯吴单机,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浙甬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单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计人民币340000元。被告人吴单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4)浙刑三...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长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国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4056.2元。张国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9日作...
罪犯杨恩云。现在天津市子监狱服刑。罪犯杨恩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恩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57514.25元。杨恩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津高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改判杨恩云犯以...
被告人顾明,男,19XX年2月18日出生,住本市嘉定区。辩护人曾钧泓,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明犯妨害安全驾驶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明及由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
被告人孙泉庆,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绍兴市。辩护人吴佳,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泉庆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泉庆及本院委托上...
被告人孙泉庆,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绍兴市。辩护人吴佳,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泉庆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泉庆及本院委托上...
再审申请人王计全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常青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西部长青休闲度假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9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计全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瑕疵,原判决记载的“被上诉人提供了河北省体育局网站公开的《2018-2019年度雪季滑雪场所安全检查结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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