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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中的几个争议问题深入探讨”学术讲座成功举办(图)
婚姻登记 条例修订
2024/11/4
2024年10月12日19:00,由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处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研究会承办的“西南政法大学80级校友系列讲座——婚姻登记条例修订中的几个争议问题”在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毓才楼一楼学术报告厅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特邀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蒋月作为主讲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力担任主持人。讲座还邀请了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国家检察官学院赵玉教授应邀来甘肃政法大学做讲座(图)
检察官学院 赵玉 财产法 婚姻法
2025/1/8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十一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于4月2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
婚姻一方存在特定情形的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时,法律赋予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这彰显了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理念,不仅能够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害,也具有一定程度的惩罚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为先,贯彻私人事务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9条是关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重要内容,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给付扶养费。